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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经修改完善,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信心,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中心城区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各县(市)也按此比例提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允许各县(市、区)之间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商品房。

  二、加大对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商业银行对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信贷条件的贷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规定和各商业银行具体规定的最优惠条件办理;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只要购房人符合现行信贷条件的,可以直接到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土地供应策略

  根据市场需求,在坚持 “净地”出让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数量和结构,适当回调土地出让底价,适当放宽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和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积极引导理性竞买土地,以保持土地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价格的理性化。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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