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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一)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8);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检测验收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略)

  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报告(提纲)

  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

  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略)

  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略)

  8.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2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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