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8);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检测验收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略)
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报告(提纲)
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
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略)
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略)
8.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2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