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由市府办、法制局负责。
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各行政机关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市法制局负责。
6、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依法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标准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由市法制局负责。
7、建立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市监察局、市府办、法制局负责。
8、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区于每年11月份将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报告。由市法制局、市府办负责。
(二)转变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正确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落实责任,实现行政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