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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严格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经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五)创新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事前定标准、事中重指导、事后严监督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畅通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经费,推进行政复议听证场所标准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提高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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