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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 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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