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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牵头单位:市经委)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成都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办)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区(市)县政府以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下一级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省和市确定的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监测。区(市)县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办法
  (一)对全市以及各区(市)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用能企业是指上年度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成都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能源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5户重点用能企业、列入四川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8户重点用能企业和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对各区(市)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2)。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市)县“十一五”期间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5户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政府下达的18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市政府下达的综合能耗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市)县能源消耗年报和市能源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并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各区(市)县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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