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
号
| 考核
内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减少10%扣减5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5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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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25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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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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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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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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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
(一)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是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提供数据支持。年报统计范围是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及本年度新增排污量较大的重点调查单位,对非重点调查单位实行估算。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年报数据和编报说明。
(二)季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季报统计范围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区(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其他非重点污染源实行估算。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季报数据报市环保局。
(三)月报报告期为1个月。月报主要统计已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在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脱硫电厂和结构减排项目等。重点污染减排工程所属企业于次月5日前向当地环保局上报上月数据,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污染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