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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年报和季报统计编报说明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增加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新建项目、替代工业企业和排放量需单独说明;生活污染物和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技术说明。年度报告应对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数量进行预测分析。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区(市)县环保局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至省环保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市和区(市)县环保局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名单执行,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局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区(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市环保局和区(市)县环保局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对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均应纳入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方法的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活源COD、NH3N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其中,城镇人口COD和NH3N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特大城市COD产生系数为90克/人·日、县城为60克/人·日;特大城市NH3N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县城为5克/人·日,年度产生系数以国家认定为准。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
  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由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分级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区(市)县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在数据上报前,应会同当地统计、发改等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联合审核。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市和各区(市)县COD和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市和各区(市)县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市)县。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NH3N)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NH3N)排放量=上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NH3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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