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第三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局联网的排污单位,区(市)县环保局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污染源手工监测,依据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区(市)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地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各区(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未通过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区(市)县环保局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市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市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接受省环保局定期组织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和市环保局组织的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另发)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监测档案,做好技术档案工作。
第八条 市及各区(市)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及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承担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置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落实好国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补助费用,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