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减排办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分值。完成三项指标满分是100分,其中:化学需氧量(COD)40分,二氧化硫(SO2)40分,氨氮(NH3N)20分。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区(市)县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进行督查,每半年1次。
各区(市)县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对各区(市)县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市)县政府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的奖惩办法按照《成都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成府发〔2007〕68号)执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完善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