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