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8〕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各类人员及其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失业人员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机关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作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