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对达不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规定要求,但确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多种出资方式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六)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注册登记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登记费。
(七)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股权奖励,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注册登记。
(八)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一般性服务业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到3万元。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
(九)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地震灾区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二、全力确保项目落实,积极支持国企改革。
(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促进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甘肃的工作。
(十一)对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甘肃实行特事特办。对中央和省上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尤其是从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国有老企业技术更新升级改造,利用特色优势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等大项目、好项目,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文书起草,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登记注册。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受益。对省上确定的大项目、大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等情形的,可核发一般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前期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