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天气情况;指导应急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3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火灾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Ⅲ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信息,同时将有关领导关于火灾事故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消防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1.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部门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先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1.3 应急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Ⅲ级或以上标准时,省公安厅消防局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