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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1.4 指挥与协调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灭火、后勤等相关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事发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1.5 扩大应急

  当发生Ⅰ级、Ⅱ级火灾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消防部门向上级机关请求增援,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省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上一级政府进行调动。

  3.2 事后处置

  3.2.1 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火灾后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3.2.2 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和事发地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起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工作。

  3.2.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同意后发布,未经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部队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省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接受消防机关的统一调动。同时,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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