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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
(二○○八年十一月)

  编制依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

  目录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二) 基本原则
  (三) 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 恢复重建分类
  (二) 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
  (三) 阶段性目标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 重建住房
  (二) 维修加固住房
  (三) 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 资金需求
  (二) 资金主要来源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 补助范围
  (二) 补助标准

  七、政策措施
  (一) 财政支持政策
  (二) 税费政策
  (三)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 金融扶持政策
  (五) 土地政策
  (六) 对口支援政策
  (七) 住房政策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 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
  (三)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四) 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
  (五)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六)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
  (七) 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

  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失。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灾区城乡居民受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做出了一系列部署。为了加强对我省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有序、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特编制本实施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

  本规划是我省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



  汶川“5·12”特大地震,使我省陇南、甘南、天水、平凉、庆阳等10个市州的70个县市区受灾。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6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5.74万户、222.02万间,城镇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74.64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一般性损坏29.46万户、123.29万间。

  按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8个县,城乡居民住房受损41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5.83万户。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15.27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220.08万平方米,受损总户数6.1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85万户);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126.06万间,一般性破坏56.03万间,受损总户数34.85万户(其中倒塌和严重损毁22.99万户)。

  其它一般灾区城镇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47.43万平方米,一般性破坏54.5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毁22.76万户、95.96万间,一般性破坏17.6万户、67.26万间。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坚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坚持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相结合。注重尊重居民意愿和满足现代生活需要,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传统民居风貌,注重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注重调动灾区群众的主动性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确保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群众自救、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妥善解决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举全省之力,支持和帮助灾区重建美好家园,确保灾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民生优先。以解决灾区群众住房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掌握城乡住房灾损情况的基础上,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加快推进城乡住房重建,重点解决倒塌和严重损毁造成无房可住群众的居住问题,让灾区城乡居民尽快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尽快恢复正常居住和生活,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要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城镇住房重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建设和交易的优惠政策,抓紧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步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农村住房重建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

  3.科学重建,分步实施。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优先安排原址重建,优先考虑灾区城乡居民安全越冬问题,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

  4.明确标准,综合配套。立足于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居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区环境。

  5.创新机制,协作共建。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 总体目标。城乡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三年内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城乡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使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 恢复重建分类。按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受损住房进行鉴定分类,对鉴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对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一般性破坏”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

  (二) 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我省8个重灾县区城乡居民住房重建25.84万户,其中城镇居民住房2.85万户、170.1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万套、14.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22.99万户、68.93万间;维修加固城镇居民住房220.0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11.88万户;配套公共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12.84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26.16万平方米;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配建室外场地694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建171.2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建522.8万平方米。其它一般灾区重建城镇居民住房51.55万平方米、0.84万户,维修加固74.11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重建49.0万间、16.32万户,维修加固14.82万户(见附件1)。

  (三) 阶段性目标。灾后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损坏城乡住房的维修加固,并妥善解决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的安全越冬问题;对于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乡住房,在重建条件落实之前,今年通过搭建活动板房、保暖帐篷、租(借)房、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务,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具体为:

  1.重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完成维修加固住房总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3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6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决灾区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计完成投资总量的70%。农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复重建。

  第三年度:城镇住房,在全面完成维修加固的基础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6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8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较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见附件2)。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 重建住房。

  1.建设标准。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原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下同)砖混结构平房计算。异地重建的,要结合迁入地《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搬迁规划》等,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将高山区、半高山区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为新的中心村或迁入现有集镇,异地重建村庄的规模应不少于50户,以震前户数为准,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砖混结构平房计算。

  2.建造要求。

  (1)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原址重建为主,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享受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新建住房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注重土地容积率,农村住房用地总量应当控制在现状总量之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4)新建住房应当注重当地建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体现。地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重建,应当同时满足相关的专项规划要求。

  (5)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住房建设要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鼓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财力状况,选用省上提供的《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甘肃省新农村住宅建设图集》进行建设。

  (6)新建住房应当立足于就地取材,鼓励恢复重建住房充分利用倒塌或严重损毁住房拆除时回收的粘土砖、石材等建筑材料,以有效降低重建成本。住房设计应当注重成本低、施工人员易掌握的实用技术的推广,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选择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当地相对充足和能够在当地生产的构配件。

  (7)新建住房应当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当地自然环境的影响,达到适用、安全、耐久、经济、环保的目标。

  (8)新建住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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