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施工质量,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四) 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灾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力度,对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建材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土地、哄抬房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恢复和加快地方建材的恢复生产和供应,调动力量大力组织建材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恢复重建建材供应的同时,要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为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6号)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借助于“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物资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及物资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城乡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的认定,住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房屋产权确认等,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档案,严防虚报冒领。
(六)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灾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管理和督查,将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强项目管理,做到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打击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 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自力更生、团结互助、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和推广各地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探索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附件1:
汶川地震甘肃省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模汇总表
灾 区 | 新 建 | 维修加固 |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 室外场地
(万平方米) | 备 注 |
套数/户数
(万套/万户) | 面积/件数
(万平方米/万间) | 其中:廉租房 | 面积/户数
(万平方米/万户) |
面积
(万平方米) | 套数
(万套) |
合 计 | 3,69/39.31 | 221.67/117.93 | 18.59 | 0.38 | 294.19/26.7 | 42.89 | 745.88 | |
城镇
住房 | 小计 | 3.69 | 221.67 | 18.59 | 0.38 | 294.19 | 16.73 | 223.08 | |
重灾区 | 2.85 | 170.12 | 14.27 | 0.29 | 220.08 | 12.84 | 171.2 | |
一般灾区 | 0.84 | 51.55 | 4.32 | 0.09 | 74.11 | 3.89 | 51.88 | |
农村
住房 | 小计 | 39.31 | 117.93 | | | 26.7 | 26.16 | 522.8 | |
重灾区 | 22.99 | 68.93 | | | 11.88 | 26.16 | 822.8 | |
一般灾区 | 16.32 | 49 | | | 14.8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