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立独立的统计办公室,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应指定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应指定1名村委会组成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统计人员要承接并完成国家和上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国家统计局驻连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的相关工作。
(九)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履行统计资料上报义务。
(十)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聘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有效整合资源,强化统计工作整体合力
(十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所在部门双重管理,实行“以所在部门管理为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管理为辅”的管理原则。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统计工作。
(十三)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的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抄送)前,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经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四)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定期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登记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逐步实现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的注册代码、国民经济及行业分类代码等在各部门行政注册中的一致性,使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统一、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