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营造统计法制环境
(十五)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工作常抓不懈,并纳入社会法制教育中,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中,全面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十六)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区市县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办案工具。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应配备1名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七)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责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五、全方位覆盖,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步伐
(十八)全面启动 “1121” 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及省、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通过系统建设和资源整合,全面启动 “1121”工程建设,即: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重点抓好1个核心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1个功能中心(统计数据中心)、2个技术平台(应用软件平台、网络平台)和1个保障体系(统计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各区市县、先导区统计部门也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网络应用环境。“1121” 工程建设要实行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配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统一开发应用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的统筹管理办法。主体工程建设一次性投入由市、区市县财政负担,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落实相应的资金。
(十九)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坚持建设、整合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分级进行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的延伸和网管中心建设,同步进行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最终实现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网络视频会议、网上直报、网上教育等应用子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提高统计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度,保证统计工作纵横有序、高效统一的现代化方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