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应当在听证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定决策程序,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
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于200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市县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省、市、县政府要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目标。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城市管理领域尚未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州,要力争在2年内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协调、指导市县政府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