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甘政办发〔2005〕119号),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等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带头做好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并将其结果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2009年起,市县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