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
(第2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
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
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