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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抢险救灾和农村居民自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对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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