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
(云国土资[2008]400号)
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一般规定
(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州(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和邀请相关人员与特定的受让人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活动。
(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方案及批复意见,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公告、标的简介、标书、竞买(受让)须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的,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人可按协议方式,也可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政府出资部分的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得到备案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