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公告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发布。
(八)以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以询价、类比或者评估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底价应当经评估确定,转让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人转让底价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商探矿权采矿权人议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且不得更改。
(九)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的方案和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登记取得竞买资格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按出让、转让底价的适当比例确定。
(十)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后,组织相关领导及行政管理处室的代表,与受让人协商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按转让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的具体工作。
(十一)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转让人(或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竞得、受让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出让金、价款)、转让成交价;
5.成交价的缴纳时间、方式;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要求;
7.办理登记时间;
8.出让人、转让人(或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转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
探矿权采矿权(省级发证)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由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到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成交价,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由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交付。
(十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出让、转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成交价。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五)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活动结束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受让结果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公布。
(十六)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七)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办理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