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十八)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受让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过程、中标、竞得、受让结果等。
二、招标
(十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投标人少于3人,属采矿权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可以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
(二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1.划定拟出让、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
2.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作业空白区块探矿权除外);
3.评估备案或议定招标标的;
4.制定招标方案。
(二十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招标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勘查投资的强度及预期成果,开采规模、方式等;
3.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和时间;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期限应当在30日以上。
(二十二)投标人申请并提供的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与勘查投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3.公告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十三)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二十四)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视为无效:
1.投标超过截止时间的;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全,字迹、印鉴不清难以辨认或不符合规定的;
3.委托他人代理投标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重复投标的;
5.伪造或弄虚作假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二十五)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开标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相关人员检查并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十六)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及行政管理处室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但该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矿业权交易机构确定中标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二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同时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评审结束的,中标无效;评审未结束的,终止评审,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