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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

  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十八)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受让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过程、中标、竞得、受让结果等。

  二、招标

  (十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投标人少于3人,属采矿权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可以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

  (二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1.划定拟出让、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

  2.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作业空白区块探矿权除外);

  3.评估备案或议定招标标的;

  4.制定招标方案。

  (二十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招标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勘查投资的强度及预期成果,开采规模、方式等;

  3.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

  5.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和时间;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期限应当在30日以上。

  (二十二)投标人申请并提供的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与勘查投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3.公告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十三)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二十四)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视为无效:

  1.投标超过截止时间的;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全,字迹、印鉴不清难以辨认或不符合规定的;

  3.委托他人代理投标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重复投标的;

  5.伪造或弄虚作假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二十五)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开标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相关人员检查并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十六)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及行政管理处室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但该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矿业权交易机构确定中标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二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同时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评审结束的,中标无效;评审未结束的,终止评审,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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