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三十)中标人确定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拍 卖
(三十一)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拍卖。
(三十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拍卖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投资强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出让、转让年限等;
3.竞买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报名的时间、地点;
5.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十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质。竞买人提交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登记取得竞买资格,矿业权交易机构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十四)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应价。
(三十五)拍卖底价按规定确定,在拍卖会开始前拍卖底价应当保密。拍卖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三十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挂牌
(三十七)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挂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投资强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出让、转让年限等;
3.竞买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报名的时间、地点;
5.挂牌的地点和时间;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十八)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质。竞买人提交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登记取得竞买资格,矿业权交易机构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十九)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转让活动中,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十)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受理竞买人的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也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十一)挂牌时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十二)挂牌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