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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

  (二十九)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三十)中标人确定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拍 卖

  (三十一)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拍卖。

  (三十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拍卖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投资强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出让、转让年限等;

  3.竞买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报名的时间、地点;

  5.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十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质。竞买人提交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登记取得竞买资格,矿业权交易机构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十四)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应价。

  (三十五)拍卖底价按规定确定,在拍卖会开始前拍卖底价应当保密。拍卖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三十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挂牌

  (三十七)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挂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投资强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出让、转让年限等;

  3.竞买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

  4.报名的时间、地点;

  5.挂牌的地点和时间;

  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十八)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质。竞买人提交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登记取得竞买资格,矿业权交易机构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十九)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转让活动中,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十)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受理竞买人的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也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十一)挂牌时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十二)挂牌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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