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出让人出让的探矿(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 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