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工作职能,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渠道,加强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努力推进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政府各委、办、局与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我市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了解市情,熟悉政府重点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和调研能力;
(四)具有较丰富的政务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和督查证,聘期为2年,每期20名,任期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第四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对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年终评审、表彰、奖励。
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二)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三)对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政府督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将有关事项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