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元投资,以区、县(市)为主。整合敬老院所需资金以区、县(市)自行投入为主,市政府适当奖励为辅,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为补充。
三、总体目标
(一)构建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本规划期内,基本建成“以区、县(市)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主体,维修改造部分原有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和发动社会力量举办敬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在2007年已经建成3所“中心”基础上,本规划期内,再建成63所“中心”;维修改造30所原有敬老院;兴办20所五保新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5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十一五”期末,全市整合建设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93所(不含五保新村和社会办敬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156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三)提高农村五保人员生活水平。力争使农村五保人员标准达到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布局、规模与标准
(一)布局。以区、县(市)为单位,在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村敬老服务机构布局。按照“十一五”期末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和基本满足当地实际供养需求的标准,合理布局。其中南岗、道里、道外和松北4个区原则上各建1所“中心”,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原则上各建3至5所“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原则上合并、撤销设施破旧、管理成本超出供养成本的40张床位以下的敬老院。加强改造规模适中、基础条件较好、布局合理有发展空间的原有敬老院,在具备条件的中心村探索兴办五保新村。各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坚持择优选址的原则,尽量选在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二)规模。整合建设的“中心”,原则上每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0张;维修改造原有敬老院,原则上每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床位在80张以上;五保新村原则上每所7-10户,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社会力量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和建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