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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十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要日常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其闲置费按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按其使用用途对应所在级别的土地出让金均价的20%收取。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评估结果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设立地上停车场。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九)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强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联动机制,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对产业政策规定的重点外资项目、重点企业技改项目、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急需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项目用地,要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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