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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国有土地确需协议出让的,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市)和双阳区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建立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市、县(市)和双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依法划拨供地的发放划拨决定书,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非经营性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或者规定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二十七)建立企业用地信用档案,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行为、存在闲置土地,以及因自身原因有大量土地出让价款欠缴现象的单位与个人,记入用地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前禁止在本地参与新地块竞买活动和申请办理新的建设用地审批。

  六、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

  (二十八)大力开展城中村整理和村庄整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实施土地整理挂钩试点,加强对撤乡并镇、中小学调整腾出土地的盘活利用。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

  (二十九)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积极研究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的政策。批准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新村一定要拆旧村,禁止村庄沿路蔓延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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