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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通知

  (二)办理时限: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和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算起。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保留备案、审核转报和其他对外管理事项16 项,其中14项拟对外公示,2项不对外公示。
  (一)审批类项目1项。即:政府出资的财力投资项目审批。
  (二)备案类项目3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登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三)确认和审核转报类项目10项。
  1、确认(认定)类项目(6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权限内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
  2、审核转报类项目(4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核转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转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间接利用外资贷款指标审核转报。
  (四)其他管理性质事项2项。包括:向国家证监会出具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异议函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现不对外公示)。
  (五)办理时限:除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根据实际需要外,其他事项均为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自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算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发改局、委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要求上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提高行政效率上狠下功夫。同时,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地参与整个投资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监管,规范使用格式文本,避免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审批速度,为项目投资和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严格区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不得拓展和延伸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
  (三)要实行项目检查报备制度,切实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今后,对各区市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原则上由所在区市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发改机关要善谋善为,积极进取,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上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四)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市)发改局应加强日常管理,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许可报告制度。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将会同有关处室定期对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和委托执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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