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机制的通知
(沪发改价公[2008]016号)
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液化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液化气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液化气气源价格和企业经营成本变动的实际情况,本市民用瓶装(14.5公斤/瓶,下同)液化气零售中准价调整为每瓶92元。
二、各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兼顾各方利益并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在零售中准价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实际零售价。
三、各经营企业拟按规定对零售价进行浮动调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共产品价格管理处和市燃气管理处备案。每次浮动调整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每次上浮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
四、同一经营企业所属的各供应站点,应严格执行本企业已经报备的统一零售价,无权自行调整。
五、各经营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稳定的产销渠道和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应对气源价格波动的能力;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户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市场供应。
请市燃气管理处继续加强对液化气供应及价格的日常监测制度,指导有关经营企业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共同做好向用户的宣传解释等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液化气市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涨价、不执行报备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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