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8〕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武汉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是指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开展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新建、扩建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本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对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武汉市普通中小学布局规划》(2004-2020年),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适龄人口入学状况,按5年一个阶段,提前制订本辖区基础教育设施分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整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