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农财字〔2008〕85号)
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厅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厅财务处备案。
附件:《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非财政拨款资金购买或者其它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厅财务处负责全厅固定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