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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拟定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负责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申报和实施;
  (三)负责全厅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以及担保事项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全厅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大宗固定资产、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厅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厅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和统计以及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履行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一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申报、购置;
  (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第八条 厅行政处室负责本单位所配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厅领导使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厅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物管理并登记清册,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提出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申请;
  (三)负责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四)按照厅里统一部署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与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账卡管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以及产权纠纷的协商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固定资产专职或者兼职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工作人员,均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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