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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报批程序严格按《关于加强我厅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鲁农财字[2007]4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经政府采购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验收、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厅属事业单位经政府采购增加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省、厅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奖励或者项目配备的一些物资、设备等,厅机关各处室到厅机关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厅属事业单位自行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追究使用人经济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厅财务处备案;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损失的,原则上不追究使用人责任,但使用部门应写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厅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出租、出借单位负责按期回收。因出租、出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逾期不能收回的,追究出租、出借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厅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和联营,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厅属行政事企业单位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意见》(鲁农财字[2007]2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或退休时,应结合离任审计,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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