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时以固定资产账、卡为主要依据,逐项核对固定资产实物,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清查结果报厅财务处备案。
厅机关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工作以厅机关服务中心为主,厅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并将清查结果报厅财务处备案。
厅财务处将各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向厅长办公会或厅长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向厅财务处提出书面处置申请。厅财务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二)根据厅长办公会、厅领导意见或财政厅批复,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并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购置原值累计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经厅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
(二)处置购置原值累计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厅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业务的厅领导把关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处置房屋、车辆及购置原值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厅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业务的厅领导把关,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处置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账务核算。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