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采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按照“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进行管理。
(一)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对价值增减变动进行核实,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
(二)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卡片、台账、会计账簿、盘存核对表等均为重要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采取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厅印发的《
山东省农业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农财字[2003]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