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
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以下简称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指导和规范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监督、科学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有效控制;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