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抽验,并将情况上报市药品监管部门。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会同县公安部门采取控制实施;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3)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4)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5)对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2.3.5 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公安部门:要视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及时查处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安排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及时拨付。
教育部门:对学校中发生的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控制措施,并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外事部门:及时做好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中涉外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5.2.3.6 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时收集、核实、评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之内填写并上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表》,并按8.2规定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同时对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全省有关情况提出分析报告,于2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药品检验所: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抽验,对抽验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立即停止使用出现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相关产品,统一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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