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加强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保证其设施、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
7.4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7.6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全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械不良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8.2 报送资料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重新)注册时间;
(6)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件;
(7)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