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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应加强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保证其设施、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

  7.4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理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组织开展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7.6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全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械不良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8.2 报送资料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1)事件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2)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3)质量检验报告;

  (4)是否在监测期内;

  (5)注册、再(重新)注册时间;

  (6)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件;

  (7)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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