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已经备案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补贴产品最多可购买1台(件)。
2.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的机打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3.凡在推广期限内,购买人在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人在推广期限内可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
4.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村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折通”存折(没有“一折通”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一折通”存折)。
5.各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资金额(国家承担补贴的80%,市本级承担20%)。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一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中。
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实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成立大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孙广田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商业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农委、供销社、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商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好此项惠农政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惠民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售网点的管理和监督,精心组织家电下乡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保护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我市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监管;农委、公安、供销和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此项工作;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规范配送管理;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产品型号、价格组织好经营。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