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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四川发展的资产由省财政厅监督,省财政厅行使以下权利:

  (一)开展内部专项审计和财务审计;

  (二)审核财务报表。

第三章 专业投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四川发展是专业投资公司的股东(控股或不控股),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资产由省国资委监管。

  第九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业务部门管理,业务管理部门不干预专业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不损害股东的权益。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分别作为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水务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四川发展通过派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报表等方式对专业投资公司进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 四川发展在专业投资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四川发展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四川发展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是指除专业投资公司以外由四川发展持股的公司,四川发展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四川发展对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和财务监管权。

  四川发展根据需要,对所出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出资产重组、变现等改制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和改制的其他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四川发展所持股的非专业投资公司除资产监管外的其他职能按原有体制不变。

  第十四条 四川发展在非专业投资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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