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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四川发展不从事担保业务,既不向公司股东也不为专业投资公司或重大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形成有效“防火墙”。专业投资公司不对外担保。

  第三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确保“三个平衡”,即资产与负债的平衡、企业现金流的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平衡,降低债务风险,促进健康良性发展。

  第三十七条 投资公司在投融资决策和项目运作中,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考核机制。

  第三十八条 四川发展监事会每年应向省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专业投资公司监事会每年应向四川发展、省国资委、业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九章 补偿机制

  第三十九条 四川发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现金流的补充:

  (一)对全部出资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年度利润,收取资产处置的全部溢价收益;

  (二)通过推动出资企业重组、上市、产权交易变现等方式,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三)向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入财务总监,对其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设立财务公司。

  第四十条 省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对四川发展建立补偿机制:

  (一)对四川发展的融资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二)对四川发展从省级财力增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资本金;

  (三)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后,每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中给四川发展安排一定资金补充资本金。

  第四十一条 对专业投资公司投入的政府指定项目,国家和省对项目有补助的一并下达给该公司。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投资公司的项目给受益市(州)、县(市、区)政府带来收益的,专业投资公司按所作贡献商当地政府分享有关收益。

第十章 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投资公司的考核适用省级国资系统现行的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两项指标:一项是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指定项目的完成情况;另一项是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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