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成立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监察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和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自治区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加大对大量使用现金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开展对发票承印单位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环节安全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等。
(二)地税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旅游以及房地产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大量使用现金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开展对发票承印单位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环节安全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等。
(三)公安厅: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通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五)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六)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