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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九)人行银川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高级法院: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检察院: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二)宁夏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区及军区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法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党委宣传部:组织地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一行动,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引向深入。通过此次打击发票犯罪活动,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涉税违法信息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迅速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各类市场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要严厉打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及要求上报的其它情况、资料等。各市、县(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在2009年元月10日前,将此次打击发票犯罪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及举报电话、举报网站、联系人员报送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2009年元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向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报送阶段工作总结;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全区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认真总结打击发票犯罪活动工作情况,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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