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
| 擅自挖掘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30厘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30厘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
| | | 特别
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1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
| 擅自占用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擅自占用公路2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
|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15平方米以上,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3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20米以上3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
| | | 特别
严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3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当事人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当事人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
| | | 严重
| 当事人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20米以上3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当事人多次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3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 轻微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2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5
| |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较重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米-5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
| 轻微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5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6
| |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穿越、跨越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2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米-5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2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5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7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在1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5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20米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米-50米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2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7
| | |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100米的 ,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5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并造成后果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米-5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8
| |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米-1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米-2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米-500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8
|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延公路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9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50米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100米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200米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 | | 严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500米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在公路控制区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最低不少于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10
|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轻微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取消违法作业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作业给桥梁、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0
| 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较重
| 违法作业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桥梁、渡口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1
| 擅自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 轻微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取消违法作业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1
| |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一般
| 屡次违法作业,拒不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作业,给桥涵带来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2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
| 轻微
| 违法作业,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作业给公路隧道带来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2
| 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较重
| 违法作业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
13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
| 轻微
| 违法作业未造成后果损害或后果轻微,经当事人及时修复不影响公路安全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3
| 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 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一般
| 违法作业给公路带来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作业影响公路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违法作业严重影响公路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停止行驶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5
| 损坏公路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轻微损坏公路设施,当事人及时修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6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当事人及时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造成重大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7
| 损坏公路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
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2根以上,5根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8
| 擅自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1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2根以上,5根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主观故意,涂改、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5根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涂改、移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情节严重,涂改、移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其它法律追究相应的责任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19
| 摆摊设点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首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第2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屡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摆摊设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0
| 在公路路面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30平方米以上的,影响车辆通行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1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5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2
| 挖沟引水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米以下的,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米-5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5米-10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10米-20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长度在20米以上,或造成路面沉陷、塌方、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3
| 在公路上设置洗车点或加水点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加水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轻微
| 造成路面5平方米以下积水,或首次从事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路面5平方米-10平方米积水,或2次从事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造成路面10平方米-20平方米积水,或屡次从事该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造成路面20平方米以上积水,或影响交通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造成交通堵塞或路面沉陷、塌方,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4
| 污染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污染公路路面5平方米-10平方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30平方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污染公路路面30平方米-50平方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每增加1平方米加处50元罚款)
|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5
| 打场晒粮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轻微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教育,不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50平方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物或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6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较重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一定腐蚀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严重淤积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7
|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拖印痕在1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印痕在10米-50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印痕在50米-100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印痕在100米-500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印痕在500米以上,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8
| 车辆装载货物抛洒、滴漏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轻微散落公路,污染公路1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散落公路,污路面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运输易散落(滴漏)物品散落公路,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影响交通安全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运输易散落(滴漏)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坏的,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运输易散落(滴漏)或腐蚀性等物品散落公路,造成路面污染、损坏,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29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轻微
|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的,并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0
| 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轻微
| 第1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0
| | 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一般
| 第2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屡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拒不改正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屡次将国道作为机动车培训场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1
| 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
| 轻微
| 第1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第2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1
| | 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严重
| 屡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拒不改正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屡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机动车培训场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2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造成公路损坏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并未造成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并造成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3
| 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砍伐树木在2棵(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2-5棵(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10棵(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3
|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严重
| 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砍伐树木危及安全,在10棵(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4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轻微
| 属企业店家自身使用为目的的招牌、店名、指路牌、移动式标牌等,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纠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平方米-3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3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非法设立固定非公路标志牌1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5
| 擅自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整改,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整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一般
|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经责令整改后,主动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可能造成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后果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擅自设置固定非公路标志100平方米以上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已经造成高速公路安全后果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6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5米以下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接线宽度在5米-10米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接线宽度在10米-20米
|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接线宽度在20米-30米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接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7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7
| | | 严重
|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200米以上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高速公路最低不少于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多于50000元
|
38
| 高速公路行驶的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
|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
| 轻微
| 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38
| |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通畅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轻微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高速公路行驶中,车上人员向外抛撒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9
| 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 一般
| 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或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因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或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0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长、宽、高)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至4.1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至4.3米
2、车货总长度在18米至20米
3、车货总宽在2.5米至2.7米
及时纠正以上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1米至4.3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至4.5米
2、车货总长度在20米至22米
3、车货总宽度在2.7米至2.9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0
| | | 较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至4.5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至4.7米
2.车货总长度在22米至26米
3.车货总宽度在2.9米至3.2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至4.7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至4.9米
2.车货总长度在26米至28米
3.车货总宽度在3.2米至3.5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7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9米
2.车货总长度超过28米
3.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41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轴载超限)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两轴车超限量(吨)
| 三轴车超限量(吨)
| 四轴车超限量(吨)
| 五轴车超限量(吨)
|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
| 处罚标准
|
轻微
| ≤1
| ≤1.5
| ≤2
| ≤2.5
| ≤3
| 不罚款,教育放行
|
一般
| 1~2
| 1.5~3
| 2~5
| 2.5~6
| 3~7
| 罚款1000元以下
|
一般
| 2~3
| 3~5
| 5~7
| 6~8
| 7~10
| 罚款1000-
1500元
|
一般
| 3~4
| 5~7
| 7~9
| 8~10
| 10~13
| 罚款1500-
2000元
|
一般
| 4~5
| 7~8
| 9~11
| 10~12
| 13~15
| 罚款2000-
2500元
|
一般
| 5~6
| 8~10
| 11~13
| 12~14
| 15~18
| 罚款2500-
3000元
|
较重
| 6~7
| 10~11
| 13~15
| 14~16
| 18~21
| 罚款3000-
35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41
| | |
| 两轴车超限量(吨)
| 三轴车超限量(吨)
| 四轴车超限量(吨)
| 五轴车超限量(吨)
|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
| 处罚标准
|
较重
| 7~8
| 11~13
| 15~17
| 16~19
| 21~23
| 罚款3500-
4000元
|
较重
| 8~9
| 13~14
| 17~19
| 19~22
| 23~25
| 罚款4000-
4500元
|
较重
| 9~10
| 14~15
| 19~20
| 22~25
| 25~28
| 罚款4500-
5000元
|
严重
| 10~11
| 15~17
| 20~22
| 25~28
| 28~31
| 罚款5000-
6000元
|
严重
| 11~12
| 17~18
| 22~24
| 28~31
| 31~34
| 罚款6000-
7000元
|
严重
| 12~13
| 18~20
| 24~26
| 31~34
| 34~37
| 罚款7000-
8000元
|
严重
| 13~14
| 20~22
| 26~28
| 34~37
| 37~40
| 罚款8000-
100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41
| | |
| 两轴车超限量(吨)
| 三轴车超限量(吨)
| 四轴车超限量(吨)
| 五轴车超限量(吨)
|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
| 处罚标准
|
严重
| 14~15
| 22~23
| 28~30
| 37~40
| 40~43
| 罚款10000-
12000元
|
严重
| 15~16
| 23~25
| 30~33
| 40~42
| 43~46
| 罚款12000-
14000元
|
严重
| 16~17
| 25~26
| 33~35
| 42~45
| 46~49
| 罚款14000-
16000元
|
严重
| 17~18
| 26~27
| 35~37
| 45~47
| 49~51
| 罚款16000-
18000元
|
严重
| 18~19
| 27~28
| 37~39
| 47~49
| 51~53
| 罚款18000-
20000元
|
特别严重
| 19~20
| 28~30
| 39~40
| 49~50
| 53~55
| 罚款20000-
22000元
|
>20
| >30
| >40
| >50
| >55
| 罚款22000-
25000元(每超5%加处罚款1000元)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2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一般
| 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以上、4次以下的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伪造、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5次以上,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以上的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3
| 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期在1天内的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严重
| 超期在1天以上的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4
| 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轻微
| 所运载物品或车辆型号与通行证要求不一致的,尺寸及载重基本一致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一般
| 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要求不一致的,尺寸或载重超过10%-30%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要求不一致的,尺寸或载重超过30%-50%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
严重
| 车辆型号与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的,尺寸或者载重超过50%以上
|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 罚 幅 度
|
45
| 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的要求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携带《通行证》但能及时提供证明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携带《通行证》,且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的
| 处200元的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46
| 收费公路经营者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主动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较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经责令整改后未改正,并造成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