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限期整治时限之后,被检查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存在3家以下养猪场(户)(含3家)及机砖厂、石材加工场等污染源的,对所在镇镇长、县(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所在镇及县(区)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效能告诫,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被检查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存在3家以上养猪场(户)及机砖厂、石材加工场等污染源的,对所在镇镇长、县(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分管副县(区)长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被检查发现在二级保护区内存在设置3个排污口的,对所在镇镇长和县(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所在镇及县(区)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并限期取缔;存在设置5个排污口的,对所在镇镇长、县(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分管县(区)长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取缔。
2、在限期整治时限之后,被检查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1家养殖场(户)或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所在镇政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和处置的,对镇包村干部进行效能告诫处理,对镇包片(村)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被检查发现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累计超过3家养殖场(户),所在镇政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或处置的,对镇包片(村)领导、干部进行效能告诫,约谈镇长,并限期整改到位。
被检查发现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增1家养殖场(户)或新增设置排污口,所在镇政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和处置的,对镇包村干部进行效能告诫处理,对镇包片(村)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被检查发现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增累计超过3家养殖场,所在镇政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或处置的,对镇包片(村)领导、干部进行效能告诫,约谈镇长,并限期整改到位。
县(区)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镇政府书面报告新增养猪场或违章建设设施以及新增设置排污口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应联合有关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并采取措施予以拆除或关闭,没有及时赶赴现场的,对接报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没有及时组织拆除或关闭的将对分管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责任部门未按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和分管领导进行效能告诫,约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三)在整治期间,出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市政府将组织专家调查污染原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推进不力,失职、渎职而导致污染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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